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09-11-20 查看次数:21512 次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9〕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1月4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荆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为做好考核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信贷支持与金融服务相结合、银行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结合、银行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鼓励银行稳健经营,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工商银行荆门市分行、农业银行荆门市分行、中国银行荆门市分行、建设银行荆门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荆门市分行、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在我市积极拓展业务、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每年视银行投入和经济发展情况,相应增加奖励资金。

支持银行业机构下乡,在十大工业重镇或城关镇每增设一家支行,奖励10000元。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中小企业新开户且贷款发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净增一户奖励1000元。

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应加强组织、督导和服务,其奖励按奖励总额各10%计算。

第五条 按照当年信贷净增额、当年新增存贷比、当年累计发放额、市本级规模工业项目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信贷净增额、创业及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净增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信贷净增额等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奖励。

以下奖金总额为扣除扶持中小企业、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奖金总额后的额度(以下称奖励额度)。

(一)年度内发生的信贷净增额奖,占奖金额度的30%。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内信贷有净增额(扣除投放到荆门市行政区域外的资金)的,按其净增额占全市净增总额的比例分配。

(二)当年新增存贷比奖,占奖金额度的20%。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存贷比低于50%(不含)的,不享受存贷比奖励。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超过50%的新增贷款额占应享受该项奖励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的比例分配;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奖金为应享受该项奖励的金融机构的奖金平均数;邮政储蓄银行荆门市分行存贷比低于10%,不享受存贷比奖励,超过10%的,纳入到此项一并计算,以后逐年调整享受此项奖励的存贷比率。

(三)当年贷款累计投放奖,占奖金额度的10%。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累计投放额占全市累计投放总额的比例分配。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信贷投放净增奖,占奖金额度的10%。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投放净增额占本项投放净增总额的比例分配。

(五)市本级规模工业项目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信贷净增奖,占奖金额度的10%。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投放市本级规模工业项目净增额占本项投放净增总额的比例分配。

(六)创业及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投放净增奖,占奖金额度的5%。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投放净增额占本项投放净增总额的比例分配。

(七)金融服务奖,占奖金额度的15%。其中,为中小企业培训、积极培育A级信用企业,组织项目对接、促进金融生态建设占比为5%;促进银政、银企、银保合作占比5%;机构、业务服务下乡,服务效率,产品创新情况、促进循环经济、产业链经济集群化发展情况占比5%。以各银行得分(百分制)占总得分占比计算。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成立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参加的考核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基数的核实、考核等次的综合评定。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报送与考核奖励相关年度信贷计划执行等情况(其中信贷净增额、累计投放额数据以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的统计为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银监分局进行。每年度的考核在次年的元月份进行。

(三)考核结果交考核小组讨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试行。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