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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29 查看次数:14433 次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新《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知晓度,现将相关内容登载如下:

  问题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是什么?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实施的,这次修改主要适应三个需要:

  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问题二:新《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

  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修订过程中,新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资金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考评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问题三:新《食品安全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问题四:本次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誉为“史上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食品安全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新法还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问题五:有哪些人被要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担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造成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新增大量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连坐”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色。

  一、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该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呵,出租房屋给他人开餐馆食杂店食品加工厂的房东们,要小心哦,起码要了解其底细,否则,“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哟。

  二、明知他人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明知他人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明知他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明知他人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知他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房东们要注意哦,承租店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前述情况,一定要及时制止,最好是房屋租赁协议中加上一条,承租户出现前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尤其是新闻媒体等渠道已报道承租户存在前述违法经营行为的,房东们可要及时采取措施哟。

  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定期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食药局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展销会被无证照食品经营者侵害,或者被相关场所内泛滥放纵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不安全的消费环境侵害的,记得还可找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索赔哟。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直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呵,“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履行抽样检验、及时制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并向食药局报告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淘宝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而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与相关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亲们在淘宝等网店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且相关网店属无证经营或者因销售假冒伪劣被多次投诉时,勇敢地要求淘宝等交易平台服务商赔钱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连带担责条件明确为“明知或应知”,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消费者通过淘宝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损时,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们可直接要求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呵,又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七、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广告中看到的检验报告,若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记得可上告检验机构!

  八、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认证机构为假冒伪劣食品出具明显失实的虚假认证结论,也记得上告认证机构!

  九、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已经很明确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均有相应规定。

  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针对“广告代言人”而设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也有相应规定。

  问题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抓好新《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工作?

  此次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原法中的一些缺陷和漏洞,强化了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增强了执法手段的可操作性,是体制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坚强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对食品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工作。9月23日,市政府办举办了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参加的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班,邀请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专家教授分别就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进行辅导培训。同时印发文件通知,从扎实做好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抓好规定落实等方面,对《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提出明确要求;将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活动,增强监管执法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常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六进”活动,促进公众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法》,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形成严管严惩严考的态势。一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二是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监督抽检、稽查执法、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一次违法,终身禁入”的严格要求,健全“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违法企业及人员行业退出机制。三是严肃食品安全考核考评。完善我市食品安全考核机制,细化考核内容与标准,加大考核地方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权重。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督促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今年,将统一开展“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肉制品、散装白酒非法使用添加剂等专项整治。

  第四,全面治理“餐桌污染”、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市政府已把此项工作列为2015年十件实事(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强化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着力探索政策激励机制、监管协作机制、保障投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健康发展。还将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和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街、示范企业、示范单位以及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明厨亮灶”等省级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巩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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