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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8-19 查看次数:13719 次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于《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附件

 

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商品名称

海关商品编号

备注

计量单位

大麦

10031000 

种用

千克

10039000 

其他

千克

高粱

10071000 

种用

千克

10079000 

其他

千克

木薯

07141010 

鲜的

千克

07141020 

干的

千克

07141030 

冷或冻的

千克

玉米酒糟

230330001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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