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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31 查看次数:25662 次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荆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要积极开拓创新,通过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遴选出来,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市级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推荐,由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直接向市上市办报送申报材料;其他企业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局(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工作部门,下同)受理,按照申报条件初审后,将合格材料报送市上市办。市上市办根据情况,在征求相关意见后,确定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各级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考虑。
(二)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三)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其他涉及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不含增加注册资本应收的费用),能够取消的一律取消。
(四)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税收的本级留成部分,作为市政府建立本级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扶持资金来源。对市本级企业改制和上市培育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凡上市后备企业向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市本级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凡在境内成功发行股票上市且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税收在县市的,由受益县市参照给予奖励。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辖区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地相关优惠政策。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上报申请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及时报批,保障用地;支持上市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发改、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对后备企业募投项目建设审批要给予支持。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如遇上述条款以外的问题,提请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解决。
(七)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给企业。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在本市注册且纳税地点在本市的参照享受本项补助。
(八)上市后备企业自上市挂牌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外迁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奖励一并予以收回。
(九)支持金融机构对推荐的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进入荆门上市业务市场。市上市办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库,搭建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沟通平台,积极提供协调、服务,并配合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荆门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制定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经费,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强化责任,搞好服务。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国土资源、环保、国资、工商、税务、房管、规划、质检、海关、消防、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强化责任,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措施,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相关部门在企业上市相关审批事项中,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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