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4-08-01 查看次数:20821 次

《宜昌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7月18日印发了《宜昌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管理,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资金紧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强化产业支撑的意见》(宜府发[2014]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的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生产,实行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调度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负责管理。

  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及资金市场融资形势,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调度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出项目和资金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调度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委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调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竞争分配的原则,做到项目遴选和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调度资金使用范围为城区(不含夷陵区)工业企业,重点支持四大工业千亿产业、电子信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有利于工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成长性较好企业,以及鼓励中小企业增产增效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重点支持上年或预期主营业务收入或入库税收增长达20%以上的中小企业,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符合调度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第七条 申请调度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资金申请文件(含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调度资金的理由、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等);(二)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资料;(三)填写《宜昌市工业生产调度资金申报表》。

  第八条各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申报、审核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确定支持企业、资金和绩效目标书,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所有选定企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市下达的调度资金企业和额度出具承诺函,承诺调度资金到期按时归还市财政,若逾期不还由市财政在预算调度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一条区财政及时将调度资金拨付给申报批准企业,并与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财产抵押、信用管理、股东联保等有效还款保障机制。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调度资金使用周期为12个月,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不收取调度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调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资金落实及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借款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和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借款企业必须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年底向市、区财政和经信部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资金监督检查体系。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取消其在以后年度申报调度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建立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经信委负责实施调度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各区申报下年度调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