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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8 查看次数:15497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水乡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应当达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并将绿地率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中予以明确。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和用地面积的审核。经审核,如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所缺面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9号)规定的40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异地绿化补偿费。未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绿地的设计和工程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坚持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具体计算方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定)应当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陆羽大道以南、竟东路以西、状元路以东和河山支渠以北区域范围内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的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上述区域范围外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   (二)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15%以内。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3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五)铁路、公路、管道运输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   (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天门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审查、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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