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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6-03 查看次数:30216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水运事业发展,吸引我国中西部地区集装箱源,壮大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市场,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武汉—长江中上游地区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设立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武汉新港管委会在省财政安排的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中,与市财政同额度进行补贴。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经由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阳逻港铁水中转的集装箱。

  第四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从事重庆、成都等中西部地区—武汉—上海双向集装箱铁水联运通道营运的经营集装箱的实际经营企业,且其年度完成铁水中转集装箱重箱数量超过1000TEU(标准集装箱)。

  第五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对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按照考核年度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

  第一个考核年度按照每标准箱5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为当年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5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补贴标准按照第一个考核年度的75%计算,即每标准箱375元,补贴总额为当年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37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补贴标准按照第一个考核年度的50%计算,即每标准箱250元,补贴总额为当年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250元。

  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考核年度是指: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1个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六条 专项补贴资金由武汉新港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申请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填报《武汉集装箱铁水联运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另行提供),以及经武汉铁水中转的集装箱重箱数量证明材料等,一并提交武汉新港管委会。

  经武汉铁水中转的集装箱重箱数量证明材料包括:

  1.武汉海关部门出具的外贸集装箱报关单。

  2.武汉铁路部门和阳逻港口码头公司通过确认集装箱铅封,联合出具内贸集装箱重箱数量的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项补贴资金每个考核年度申请核发1次。每一考核年度的补贴资金于下一考核年度的次月集中受理拨付,申请补贴的企业于当月5日前,向武汉新港管委会提交申请补贴的相关资料,经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汇总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第八条 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其专项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适时公布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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