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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28 查看次数:19835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投资第一、产业第一、工业第一”的发展理念,推动全市重点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支持范围
  1.本市范围内新建的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电子信息、大健康、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项目,以及在上述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和辐射带动力的新建主导产业项目。
  二、规范支持方式
  3.由各级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通过项目技术创新补助、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人才补贴等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4.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按照项目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研发设备购置、引进新技术及专利、信息平台维护等。
  5.建立各类产业引导基金,与金融和社会资本合作,放大资金规模,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项目发展融资需求给予支持,国有股本实行“先回本后分红、收益适当让利”。
  6.对已建成投产的项目,通过政银合作模式,采取风险补偿、资金过桥、银行续贷、提供担保、降低收费等方式,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7.对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或固定资产购建(不含土地)方面存在资金困难的,由园区成立产业投资公司,代建项目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建(购)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方租赁使用。
  8.对有利于提质增效、节能降耗、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固定资产贷款额的3%给予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多贴息两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总额。
  9.对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项目,除享受税收加计扣除政策外,给予研发费用10%的财政补助(研发费用由科技部门认定),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0.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运用财政调度资金给予资金周转支持,实行“年初借出、年底收回”。
  11.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通过人才基金给予生活、交通、住房、安家、培训等补贴。
  12.引导支持企业申请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对取得认证的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在部门采购预算中预留30%以上份额,支持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本市产业项目所生产产品,并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采购评审。
  三、严格支持程序
  13.对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企业申请、园区受理、部门审核、集体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把关。
  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各类申报材料。
  部门审核:园区统一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集体审批。
  集体审批:成立市、县(市、区)产业发展项目审核委员会,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集体审批。中心城区合同投资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审核委员会审批,其他项目由区级审批;县(市)的项目由县(市)审核委员会审批。
  四、优化发展环境
  14.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要成立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政策制定、项目准入审核等工作。各园区要成立工作服务专班,为项目提供清单式、秘书式、跟踪式、一站式等服务。
  15.制定产业规划。各地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产业规划,列出促进产业发展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清单”,全力推进。
  16.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融资担保、高新技术孵化、公共检测检疫、人才引进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鉴证服务、信息服务、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从资金融通、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科技研发、物流检测等方面为产业项目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17.加大改革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一对一”跟进式服务;积极推广PPP模式,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施园办一体化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收费标准,所有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完善财税管理体制,赋予园区更大的自主权限。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涉及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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