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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8-13 查看次数:13934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以来,我市经济稳中向好、稳中趋快,但影响和制约经济平稳运行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今年全省四级干部电视电话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和市委第十二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突破发展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定力,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始终保持竞进态势,在全市上下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紧紧围绕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做到“三个全力以赴”:全力以赴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力以赴为全省发展多作贡献,全力以赴在同类城市争先进位;努力实现“五大突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突破2000亿元,全部工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突破70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000亿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有效投资

  (一)制订实施市重大专项计划。对接国家、省重大专项计划,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市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省重大专项计划。加快推进264个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保障,确保市级重大项目完成投资1966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

  1.扩大工业投资规模。确保上海通用武汉基地一期、周大福珠宝文化产业园、格林美矿产循环产业园等投资过50亿元项目2014年内投产;力争华星光电显示面板、上海通用武汉基地二期2014年内开工建设。全年5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5个、开工5个,10—50亿元项目投产10个、开工10个。启动“千企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内完成280项技术改造项目。确保全年工业投资突破3000亿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服务业投资。加快推进武汉恒隆广场、宜家销品茂、永旺梦乐城、欧尚商贸城、武汉江南摩尔城等10个1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汉秀剧场、武汉天地商务群、武汉环球贸易中心、武胜文化城、绿地国际金融城、光谷云村、左岭大数据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抓好“一港六园”综合物流园区建设,保障项目用地,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加大信息、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推进信息管网集约化建设,加快光纤到户和以TD—LTE为主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支持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推广“三网融合”应用,积极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加快武汉天河机场三期、阳逻集装箱三期等综合交通枢纽项目建设;开工建设杨泗港、沌口、青山三座长江大桥,2014年内轨道交通4号线二期建成并投入运营,建成鹦鹉洲长江大桥,实现二环线主线全线贯通,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突破1500亿元。加快武汉电网建设与改造、东西湖神华热电冷联供项目、天然气高压外环线、关山热电厂燃机扩建、中石化加油(气)站建设、分布式能源项目及液化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等一批重大能源项目的前期和建设步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市信息产业办,各区人民政府)

  4.抓好生态环保、市政、民生等领域投资。加快中心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程、中心城区排水工程、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园博园等生态环保项目建设。抓好城市管网、燃气、供水与排水防涝、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确保全年新建100公里排水管涵和污水管网,基本建成长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加强农村地区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1163公里1个流量以上的农村排灌港渠整治,建设1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示范工程,新建500个“村邮站”。抓好新建60家、提档升级40家社区养老院、100所公办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等民生项目建设,加大卫生、社保、文化等领域投资力度。加快“三旧”和棚户区改造步伐,中心城区2014年下半年各启动1个以上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5.3万户。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确保全市2014年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8.3万套,基本建成4.8万套,分配入住3.5万套。(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5.稳定房地产投资。加强分类调控,根据市场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开发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确保全年房地产投资超过2200亿元。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抓好项目储备,结合“十三五”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等编制工作,围绕新型工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项目,充实完善全市重大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筹备,稳步推进四环线、轨道交通等一批重大交通项目,扎实做好武汉华星光电、武汉天马二期、东风本田三厂、通用汽车二期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协助指导企业做好重大项目的征地、环评、安评、招投标、报批等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完善主协办机制。在开发园区探索实行综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分段核发土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切实保障项目用地。加强项目用地申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项目的衔接,强化用地申报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缩短办件时间,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快已批土地的征后实施,大力推进征地拆迁、土地收购和储备整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业主尽责”的拆迁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用地清理,用好存量土地。积极清理低效益、高污染的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闲置土地处置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处置目标的区,暂停经营性土地供应;前5年累计供地率低于60%的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经营性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充分利用社会投资。制定非公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PPP、BT、BOT等模式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建设。推出第二批38项、总投资1012亿元对民间投资开放的重大项目,制定和落实准入、信贷、土地、用能、环保、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着力抓好招商引资。坚持走出去招商,到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港澳台等先进地区及欧美、澳新、日韩等发达国家组织系列招商活动。完善招商政策,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严格兑现已承诺的招商政策。做好项目跟踪推进服务工作,完善项目协调服务督办检查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经济产出

  (一)促进工业增产增效。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实行贴息或者补助,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对年产值增幅在20%以上且上缴税收增幅超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目标增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生产和税收保持增长的企业(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通过上述措施,确保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13000亿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服务业规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者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快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对办公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软件园(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批为国家、省级软件园(基地)另外再给予80万、5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或者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对在汉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功能性总部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贴;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赛事、经评审认定的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和由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对交易结算达到一定规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工程设计咨询业发展,落实相关奖励支持政策。对“营改增”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的物流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减轻物流税收负担,规范物流收费。对促进武汉航运中心建设及枢纽港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企业,以及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30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信息产业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我市企业,吸纳我市辖区内技术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吸纳我市辖区外技术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对取得市场业绩突破的研制生产企业,按设备价格的10%择优给予补助或者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筛选10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每户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武汉新注册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建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进力度,对已经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市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开通认定“绿色快速通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农业产业化质量。整合涉农资金3亿元,区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支持打造一批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安排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推进设施蔬菜基地提档升级,确保市民“菜篮子”均衡充足供应;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企业,除享受既定相关奖励政策外,另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鼓励农业企业上市,对于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农业企业、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上市申报材料的农业企业以及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农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各区人民政府)

  四、激发市场活力

  (一)大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继续做好国务院、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搞好“接、转、放”。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加快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审批中介环节,规范行政审批运行。在公布“权力清单”的基础上,加快配套建立“程序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政府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依法公开规范运行。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出台《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先照后证”制度,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完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照)联办”、工商一窗受理机制,加快推进网络登记和办照全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小进规、个转企”,确保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户;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市以下地方税收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按照规定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转企”小微企业税收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由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国企改革,抓紧出台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加强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力争《武汉金融改革创新总体方案》获批,出台《武汉民间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打造武汉保险示范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清理、整合、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力争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于2014年内获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深化企业服务

  (一)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每年集中组织1—2次本地名优创新产品全国展销活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和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总额30%以上的比例专门面向本市中小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本市中小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8%—10%的价格扣除。对我市旅行社和景区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每年引进入境人数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整合现有外贸支持政策,继续实施年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骨干企业“一企一策”奖励政策。各区要出台、建立支持外贸出口相关配套措施和支持资金,深入实施“外贸三项工程”,促进我市外贸企业快速发展。组织和资助企业赴海外参展参会、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者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展位费补助。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对单证齐全真实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缓解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深入推进“金融行业企业行”活动,对骨干企业、重点增长点企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不抽贷并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利率。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对银行增加小额贷款(单笔500万元及以下)年度贷款总额的,银行每增加1亿元或者村镇银行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奖励提高至150万元。整合民间资本力量,设立专业融资市场,发挥民间融资“小额分散、及时简便”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小微企业群或者小微行业群专项融资。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骗贷、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非法行为;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清理规范金融服务及企业融资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行政办证服务等收费行为,对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困难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办理缓交税款手续,免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降低企业社保费用,对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等相关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对实行浮动费率核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按照所属行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加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实施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减轻企业负担,力争2014年发放稳岗补贴金额在2013年基础上翻一番。(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任务落实

  (一)切实转变作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转变作风,敢于担当,惩治“庸懒混”,激励“能勤卓”;要明确责任,抓紧制定细化配套的具体措施,狠抓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对重点经济指标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制度,对全年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督查落实。加大政策落实督查力度,每月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上对各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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