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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29 查看次数:13238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外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9日


 
 
武汉市外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应对当前外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迅速扭转外贸出口持续低速增长的不利局面,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加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21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4〕1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整合各区及开发区外贸资金,设立武汉市外贸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用途

  外贸专项资金是促进全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我市联合引进大型外贸加工企业的“一企一策”专项奖励,共同实现各区、开发区年度外贸出口目标。

  二、资金来源

  外贸专项资金来源构成为:各区、开发区财政专项外贸“一企一策”扶持资金。根据年度下达各区、开发区外贸出口目标任务,预测各区、开发区可完成数与目标值的差额,以每美元折算一分人民币计算当年应交资金数额,各区、开发区将该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将资金打进市商务局外贸资金专户。

  三、资金管理

  外贸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设立外贸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外贸专项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条件

  (一)用于联合引进,依法取得武汉市营业执照、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和武汉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年度出口规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奖励。

  (二)资金奖励标准为每出口1美元奖励一分人民币。

  五、核对流程与支付程序

  (一)核对流程。联合引进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依照武汉海关提供的出口统计数据,提出“一企一策”奖励企业名单和需兑付资金数额,市商务局将出口规模分解给其他相关区、开发区进行核对。

  (二)支付程序。根据核对结果,经市商务局审批同意后,通过专户集中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手续。

  六、其他有关规定

  外贸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当年批准的专项“一企一策”外贸出口奖励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转移资金用途。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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