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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05 查看次数:15470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美好生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扶持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导。将发展福利企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实施补贴制度。自2015年1月起,对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在岗,发放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建立激励机制。自2015年1月起,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对其超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的部分,按照超出人数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对其超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的部分,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

  四、完善社会保障。对参加工作较晚的大龄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延长5年缴费年限后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由个人进行一次性补足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加强发展培育。各区人民政府要将福利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加大对新办、转办福利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土地、资金、技术、环保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提供配套服务;各区在建设工业园时,要将发展福利企业纳入计划。对适合福利企业的服务项目,优先交由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福利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市直各部门在项目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符合资质的福利企业进行采购。

  六、给予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福利企业特点,为福利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福利企业做到应贷尽贷,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水平,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福利企业发展。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福利企业、有创业意愿且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工商个体户,可按照我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七、搭建服务平台。建立福利企业招聘和残疾人求职平台,实现数据动态管理,为残疾人求职提供在线服务。税务部门将福利企业安排就业的省内残疾大学生计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建立福利生产管理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督导落实福利企业扶持和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财政、国土规划、商务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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