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28 查看次数:12883 次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审改办等部门,对我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凡《清单》以外的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单》主要内容

  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是省政府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设计、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依据国家、省级层面合法有效文件制定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布的《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具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服务项目、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服务内容、实施服务收费主体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等内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破除垄断,促进竞争,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前置服务方式替代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要督促和指导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服务行为。

  (二)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或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技术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争议解决方式(指双方协商部分)等内容。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在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内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范围,并实时更新公布。《清单》的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大收费事项调整报省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

  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清单

  湖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 

鄂价费〔2014〕180号附件下载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