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查看次数:22868 次

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推动实施《湖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一)推进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完善地方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物流企业可适当降低应税所得率;对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可适当提高预警值;在物流业发达、集中地区,经省地税局批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省地税局负责)
(三)完善农产品物流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四)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移送时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等情形之一的,移送时不征收增值税。(省国税局负责)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五)保障物流业项目合理用地计划需求。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全省物流园区发展和布局规划,加强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以物流园区为核心、物流中心为骨干、配送中心为基础、农村物流站点为补充的物流体系。对符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物流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用地,要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上,优先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积极支持符合省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省级土地利用计划,用地规模较大的可以考虑分年度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供应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做好物流业项目用地服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提前介入和专人跟踪服务,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分类指导。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效能监察,实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七)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负责)
(八)提高物流车辆通行效率。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修订完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交通管理与通行规定,建立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货车通行证制度,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题。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放宽对使用统一标识的城市配送车辆的交通管制,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九)促进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支持传统货运站场进行升级改造,为甩挂运输提供必要装卸、搬运、理货、中转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在全省培育具备一定资产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信息化水平较高,并有一定数量的牵引车和挂车、场站设施等基础条件的货运骨干企业,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龙头运输企业和项目。加快运输大通道建设,提升通航能力,加强运输与物流服务的融合,实现铁水公空一体化、无障碍运输通道,实现货运的无缝衔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十)清理和统一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积极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上报的涉及物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理顺政府部门物流业监管服务职能。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理顺政府部门对物流业的监管服务职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全省物流业发展的牵头推进、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能,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各司其职,为物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十二)优化对物流企业的设立登记审批服务。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简化物流企业登记手续,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减少对物流企业等级的审批环节,统一实行“名称核准事项专岗办理、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一般登记事项一审一核、复杂重大登记事项合议办理”的工作机制。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高新区)试行一人审查核准制,为物流企业提供网上登记、网上年检服务,推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注销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初审。(省工商局负责)
(十三)改进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规范发展改革、住建、交通、公安、环保、邮政、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负责)
(十四)提高通关效率。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快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推动湖北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电子口岸通关信息系统,促进与沿海沿边省市的区域通关合作,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五)加强全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物流协会等现代物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全省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建立政府部门与重点物流企业联系制度,培育一批骨干物流企业,依托重点物流企业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统计直报、税收试点、标准化建设试点、信息化试点等工作,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开展的物流业评选、达标、表彰等活动,除国家明确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的评选活动以外,政府部门不得开展无实质意义的物流业评选活动;指导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和规范开展相关物流工作,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开展A级物流企业评估工作。(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十六)加强物流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制度和物流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物流企业的调查力度,加强对重点物流企业的统计工作,提高物流企业统计的现代化水平和数据报送质量。加强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物流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开展类似的物流统计工作,切实减轻基层物流企业工作负担。(省统计局负责)
(十七)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指导和鼓励省物流协会建立健全章程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职能,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协助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和服务。(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十八)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支持物流企业重组整合做大做强,组建物流集团;支持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组建物流企业,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参股物流企业;将省内5A级物流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体系,为大型优势物流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允许兼并重组企业以股权、净资产出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成立新公司、增加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受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对物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九)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合作。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鼓励省内物流企业与中央在鄂企业开展合作,全面参与中央在鄂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支持省内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与联盟,积极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一)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或者整体转让,鼓励物流企业托管置换制造企业物流资产和业务;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二)整合各类园区物流设施资源。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应用和人才培养
(二十三)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和技术攻关。大力推进条码与自动识别技术、射频识别技术(RFID)、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空间地理信息技术(RS、GPS、GIS)、商用密码技术等信息服务关键技术在现代物流业的集成应用,重点推进智能物流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省科技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四)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鼓励我省科研机构、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分)会和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探索研制智能物流技术标准,促进物流新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解决物流业发展中的技术性障碍。(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物流信息化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积极给予扶持;以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为重要依托,构建现代化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物流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推进信息化、工业化与物流业的深度融合;推动有关部门和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物流协会负责)
(二十六)培养和引进物流专业人才。加快物流专业人才特别是物流企业发展急需的物流服务方案设计、物流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发挥我省高校的优势,加强物流专业教育,逐步扩大中高层次物流人才培养;鼓励支持相关高校与大中型物流企业联合办学,进一步推进物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化教育手段,加强对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借鉴或引进国外成熟的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加强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提高物流专业人才的技能和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流协会负责)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二十七)加大物流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集疏运设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力度。积极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人才培训、物流标准化推进以及物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大力扶持列入规划的重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配送中心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八)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物流企业的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积极利用仓单质押、保理等方式满足物流企业个性化资金需求;探索以物流企业为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及服务创新力度,大力发展货物运输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为物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险保障服务;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促进物流企业利用保险机制解决“融资难”问题。(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物流企业融资机制。积极支持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物流企业按每户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物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减免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资产整合重组中相关税费,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资金扶持,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及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帮助物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三十)加快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构建“市域物流配送中心+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中心店”的三级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大力发展“农超对接”、“林超对接”、“农校对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产销对接,发展订单农业,减少中间环节,稳定长期购销;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对村级物流配送终端给予扶持;支持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络体系建设,对填补城区农产品供应网点空白、配合农业部门实行阶段性应急调控的主体给予扶持;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促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加强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物流的规划衔接、政策衔接、基础设施衔接和运营衔接,以交通、邮政的线网合作、站务整合、社会专业物流配送站点铺设为切入点,构建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十一)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三十二)推动农产品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我省大宗农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等流通环节的技术规范,提高农产品物流标准化水平;加大企业对食品制造风险防范能力,帮助企业掌握国际市场对输入食品的成分、营养、过敏原等一系列指标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省质监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快发布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加大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农贸市场等建设项目给予扶持;支持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资本重组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产品市场的改造升级,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农产品市场;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十四)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工业同价;蔬菜生产及畜禽、水产养殖用水和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执行;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费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降低摊位费(租金)标准,对摊位费(租金)标准过高的,要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措施,推动降低收费标准;指导市场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水电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必要的代收费,逐一列明项目和标准,接受监督,除摊位费(租金)和允许收取的代收费外,严禁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凭借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违规收取费用;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产品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降低收费标准并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落实和完善“绿色通道”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超限超载幅度在5%以内的,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不得出台限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数量的政策,对符合标准的配送鲜活农产品的厢式货车,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研究扩大农产品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具体品种范围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确定;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道路通行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负责)
(三十六)推动粮棉物流现代化建设。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支持建设棉花专业化储备库和物流中转库,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负责)
(三十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现有农业网站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功能,帮助制订上网交易农产品的标准规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销路。加强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信息服务。(省农业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强组织协调
(三十八)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研究细化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全省物流业发展状况,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推动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现代物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2012年9月26日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