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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13 查看次数:16645 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咸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咸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金融领先”战略、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实体发展的要求,决定设立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循环资金)。为规范应急循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应急循环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循环资金,是指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经济效益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短期借款服务的资金,不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资金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注册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四条 应急循环资金规模为2亿元。应急循环资金由市财政从财政性资金中安排1亿元,合作银行配套1亿元。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循环资金的监管,并委托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循环资金具体运营和管理,由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对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统借统还,一年一清算。

  第五条 应急循环资金的使用要求:(一)借款对象为商业银行,不对企业直接借款;(二)借款用途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三)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借款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使用费,最高费率不超过10%(年化)。

  第六条 承贷银行代企业借用应急循环资金时至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咸宁市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申请表;(二)银行续贷承诺书;(三)借据;(四)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续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约定及时拨款;

  (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应急循环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完善企业委托借贷手续,严格审核企业借贷资料,规范借贷资金的核算,确保应急循环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应急循环资金绝对安全。

  第十条 承贷银行要及时归还所借应急循环资金,原则上应随借随还;逾期不归还未满30天的,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依约对承贷银行按拖欠额每日加收1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市政府将承贷银行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十一条 应急循环资金运营收益全面计入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专项业务收入。应急循环资金的运营收益根据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扣除银行融资利息支出计算。

  第十二条 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应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报送应急循环资金的运营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银行机构、市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及借款企业弄虚作假或造成应急循环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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