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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4-02 查看次数:11610 次

湖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改善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的基础支撑条件,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推动我省科研条件发展,提升科研条件支撑能力而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我省科研条件资源的建设、整合和优化,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开放共享的科研条件支撑体系,为我省科技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平台支撑与资源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简称基础平台)建设。支持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自然科技资源、科技信息、科学数据、大型科学仪器等基础公共服务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及运行。

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简称专业平台)建设。支持为区域、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基地提供共性技术开发、检测、设计、培训等支撑条件与服务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科研条件资源建设。支持实验动物、科研用试剂、科学仪器自主创新等科研条件与资源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为湖北省内具有资源、技术、人才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第八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

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平台建设费、基础平台运行维护费、条件资源项目研究费、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 平台建设费为基础平台、专业平台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基础平台运行维护费为维护基础平台日常运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直接管理人员费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费、仪器设备保养维修以及零配件加工费和购置费、科研实验用低值易耗常规材料、试剂和药品费、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二条  条件资源项目研究费为条件资源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可按年度专项资金的5%以内提取,专项用于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项目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应进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未完成的年度结存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两年。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八条  基础平台建设采取定向组织的方式进行,专业平台建设和条件资源建设项目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定向组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条  自主申报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年度经费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专业平台建设和条件资源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以及进度安排、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论证,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立项计划,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四条  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领域的资源基础和积累,单位职能和发展方向与资源特性一致

拥有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具有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服务场所,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建设资金、运行费用和后勤保障

具备开展公益性和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业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科技资源、服务场所以及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技术研发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

(二)具备支撑专业领域技术创新的研发能力。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技术成果储备。能够为相应领域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设备条件、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

(三)拥有开展专业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条  条件资源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科技条件研发、科技资源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与资源基础;

具备开展条件研发和资源开发工作的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

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建设资金、运行费用和后勤保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建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和服务对象组成的用户委员会,对项目实施中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完成后的对外服务、成果应用提供咨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含自筹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中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中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省科技厅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平台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具备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条件的平台,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科技条件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绩效报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源信息汇交到平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未完成任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不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验收不通过,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查、审计,并有权追回专项经费以及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验收挂牌的平台应每年12月中旬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对外服务情况。省科技厅每年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已验收挂牌的科技条件平台运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授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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