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03 查看次数:13086 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湖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湖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前资助项目。
 
第三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基本宗旨是致力于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效发挥科技计划的引导、放大、杠杆作用,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卒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撑本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程序合理、职责明确、管理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危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由科技厅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结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科技厅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制度。监察部门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对项目管理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公开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培育和扶持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作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并逐步把可以由社会承担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转移到科技中介机构。
 
第八条 科技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验收、评估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评审、公示、审批、签约5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科技厅常年面向社会征集项目需求,通过征集项目和实地调研,以湖北省科技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地方支持重点和产业、企业需求为选项主谊准组建湖北省科技项目备选库,按计划类别开展项目备选库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厅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或申报项目的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面向产业的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并和有技术优势的研发机构有机结合;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享有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方式包括函评、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
 
第十六条 科技厅建立包括省内外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来源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专家专业领域包括自然科学、经济、社会、管理、财务等领域。
 
第十七条 科技厅按照客观权威、配置合理、利益回避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科技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抽查结果,负责审定项目并编制经费安排计划。监察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科技厅对拟立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科技厅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科技厅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研究和考核指标尽可能细化、量化,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以及项目验收;
 
(五)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进行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中期执行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科技厅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的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按计划类别分别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填报、年度总结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内容。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立项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技厅对部分计划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是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如实填写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在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二)科技厅审查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科技厅根据报告审查结果和现场考察结果,出具中期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 科技厅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调整项目资助等建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科技厅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二) 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和评审验收两种方式,具备评审验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需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在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合理性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结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结题表,科技厅审定后,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结题”的结论。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评审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科技厅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三)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三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条 科技厅对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厅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论。
 
第四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通知1年之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目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厅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部分任务基本未完成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四十三条 科技厅对优秀实施项目的承担单位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在项目的评审、评估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湖北省各类科技计划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