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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3 查看次数:24038 次

省税务局解读:《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解读一:对防疫重点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名称内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1.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办理材料:

  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弘毅,027-87322067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二:阶段性减免税负的增值税政策

  一、名称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弘毅,027-87322067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三: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增值税政策

  一、名称内容:

  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适用范围: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办理材料: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货物和劳务税处王弘毅,027-87322067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名称内容: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适用范围:

  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办理材料: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企业所得税处王卫平,027-87322023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名称内容:

  缓解困难行业企业经营困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适用范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四、办理材料: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企业所得税处王卫平,027-87322023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六: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一、名称内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

  二、适用范围: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四、办理材料: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或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申报的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财产和行为税处熊斌,027-87328772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解读七:纳税人为市场主体减免房屋租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一、名称内容: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二、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四、办理材料: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或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申报的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负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财产和行为税处熊斌,027-87328772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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