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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29 查看次数:46983 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凝神聚力推动竞进发展。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定力,始终保持竞进姿态,在全省上下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以扩大有效投资为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主战场,着力搞活实体经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深入实施省重大专项计划。对列入计划的20个重大专项480个(类)重大项目,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省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加快今年360个省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等保障,确保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三)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
  一是加快信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第四代移动信息技术(TD-LTE)、宽带网络、三网融合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武汉国家级互联网直联点、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武汉、黄石等地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推进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等7个在建铁路项目,麻城至武穴、建始至恩施等37个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天河机场三期、武当山机场等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1110亿元。加大荆江大堤综合整治,荆南四河、汉江干流等主要支流堤防加固,21处大型灌区续改建、6个大型泵站更新改造、18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力度,确保2014年完成水利项目投资110亿元。加快荆门热电、应城热电、城乡电网等重大电力项目以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工业园区的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尽快启动国家批准的常规火电项目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能源项目投资4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抓好生态环保、市政、民生等领域投资。加快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加快武汉地铁4号线二期、鹦鹉洲长江大桥等建设进度,抓好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管网、燃气、供水与排水防涝及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市政建设投资1142亿元。抓好2014年农村300万人安全饮水、新建12000公里农村公路等民生项目建设,加大教育、卫生、社保、文化等领域投资力度。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40万套,基本建成20万套,确保2014年完成投资747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优化工业投资。加快推动上海通用二期整车及180万台发动机、武船阳逻特种船舶基地等重大在建项目尽早完工,加快东风雷诺15万辆乘用车、东风乘用车新能源工厂、黄冈晨鸣林纸一体化等重大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4年完成制造业投资不低于9000亿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防科工办,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是稳定房地产投资。加强分类调控,武汉等大城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开发投资和市场销售持续稳定增长;部分中小城市要通过优化投资结构,盘活存量、稳定市场。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推动首批9家企业尽快发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用好用足200亿元发行额度。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在黄石、宜昌、监利、秭归等市县开展共有产权房试点。(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抓好项目储备。结合两圈两带战略、十三五规划编制、新型城镇化规划等,围绕新型工业化、扩大消费、推进区域一体化、升级完善重大基础设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等领域,谋划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项目,充实完善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扎实做好蒙华铁路湖北段、武西客专汉十段、武九客专等8个铁路项目,嘉鱼长江大桥、青山长江大桥、潜枣高速公路等一批重大交通项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武汉华星光电、武汉天马二期、东风本田三厂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襄宜城际铁路、长江中游“645”深水航道整治等项目的规划论证,尽早启动前期工作。各地要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五)充分利用社会投资。抓好首批95个鼓励社会投资省级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准入、信贷、价格、土地、用能、环保、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示范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对凡在2014年内成功引入社会资本开工建设的省级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各地都要抓紧研究推出一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六)着力抓好招商引资。办好长三角环渤海鄂港粤以及对欧美、韩国和台湾地区招商等经贸活动,组织各类开发区、保税区专题专场招商活动,广泛开展点对点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加大驻点招商工作力度。修订全省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对各地招商引资成效进行考核通报。对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各级地方政府应信守承诺,抓好落实。统筹安排各级政府投资,加大对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营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或本省5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七)全力争取项目和政策支持。抢抓国家实施微刺激政策机遇,加大衔接汇报落实力度,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更大支持,确保2014年全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亿元。严格落实投资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地完成投资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制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各地的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予以考核奖励。继续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获得固定资产投资突出贡献奖贡献奖的市(州)、县(市、区)以及2014年投资增速超过25%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支持搞活实体经济
  (八)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一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设立50亿元支持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好国库存量资金,缓解县域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开展担保平台收费专项清理,对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不再收取或按控股比例减少担保费。加快预算资金执行进度,中央补助投资计划要做到随到随转,省级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原则上9月底前必须全部下达完毕。(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支持各地财政与金融合作创新,通过多种方式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定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推进重点项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常态化。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融资租赁、公用事业服务定价等制度。进一步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充分发挥省级统贷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长江产业投资公司,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年度失业保险支出总额3倍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不超过当地实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50%的资金,用于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四是帮助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力争全年新增上市公司8家,报会企业20家,报辅企业不少于30家,下半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20家、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200家。支持和鼓励各地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时兑现奖励资金,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按照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力争全年直接融资总规模达到1200亿元以上,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负责)
  五是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坚决打击少数企业骗贷、小额贷款公司揽储等非法行为;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清理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费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负责)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收费事项和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核定收费标准。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一律取消。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杜绝征收过头税。全面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对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额度不超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负责)
  (十)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一是支持企业扩大内需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省内产销对接会、配套会,组织企业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对接配套。增加政府采购份额,用于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按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扩大出口。加快推行联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整顿和规范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全面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湖北省通关一体化操作模式。加快推进货物属地报关、口岸验放。提高出口货物结关办理速度。2014年内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缩短出口退税款到付时间,经审核无疑点的,确保当月申报、当月到户。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快谋划推动省内企业走出去。(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是加快本省电商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武汉市申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及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落实配套支持政策。
  一是整合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范围,将新建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对以自筹资金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是在全省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在示范基地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是对省级重点项目和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招用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是鼓励城市退二进三,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负责)
  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大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编制市、县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原则上不再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建成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平台,实行网上联合审批。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制度,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照)联办、工商一窗受理机制等试点,加快推进网络登记和办照全程电子化。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规划编制、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试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十三)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一是推动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确保全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00户。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转型企业税收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转型户,由地方财政凭工商登记手续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税收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可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全面落实省科技十条,进一步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大力实施科技企业创业培育工程,力争每年新增科技创业企业2000家以上。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进力度,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开通认定绿色快速通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是支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以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其发展。鼓励将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使用、管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十四)深化重点改革。
  一是加快国企改革。加大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的力度,向社会集中推出一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示范项目。加快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场化选聘力度。探索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省国资委,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二是加快金融改革。研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或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加快设立证券基金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步伐。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规范发展农村综合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要素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三是加快价格改革。加快修订定价目录,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放开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达到控股程度的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和非公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对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实行与公立机构同价;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开放页岩气、煤制气出厂价格。协调对北斗卫星导航、光电子信息、云计算、大数据等产业用电实施价格优惠,帮助药企落实专利、原研、首仿等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政策。(省物价局负责)
  四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清理、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完善竞争性分配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切实落实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营改增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是抓好试点示范。深化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支持武汉市申报国家内陆自贸区。积极申报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湖北机场集团属地化改革。抓好国家主体功能区、新型城镇化等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武汉海关,武汉市及相关地方政府负责)
  (十五)抓好全年目标任务落实。着力打好扩大有效投资的攻坚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增速20%以上、力争投资总量过2.5万亿元;打好壮大实体经济的攻坚战,确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粮食总产量十一年增;打好产业转型升级的攻坚战,力争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突破40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打好深化改革创新的攻坚战,确保21个专项改革取得重点突破;打好保障改善民生的攻坚战,全面抓好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及生态环保、抗灾减灾、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确保省政府十件实事落到实处,确保年初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升能力水平。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提升适应能力、创新能力、落实能力和精神变物质的转化能力。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万活动,推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组织党员干部深入企业和项目一线,切实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减负解困、排忧解难。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全省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对201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和省出台的各项稳促调惠政策进行全面督查。要进一步下大力气治庸、治懒、治混,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抢抓机遇,敢于担当,务实重干,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履职尽责,抓紧制定细化配套的具体措施,狠抓各项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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