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9-17 查看次数:23546 次

(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17日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品质宜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宜昌市三峡质量奖(以下简称三峡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三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兼顾不同领域质量管理工作的差异性,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
三峡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授予三峡质量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3名。对入围的候选组织,可设置数量不超过5名的三峡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委员会组织、推动、指导、监督三峡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三峡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市质量强市委员会设立三峡质量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依照本规定负责三峡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三峡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审议三峡质量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内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工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八条专家评委会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泄露相关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九条申报三峡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非营利性活动5年以上;
(二)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连续3年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前列;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获得本市或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为三峡质量奖的参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违反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三峡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专家评委会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审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峡质量奖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行业评审实施指南。
对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直接授予三峡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专家评委会应当在开展三峡质量奖评审的30日前,在中国·宜昌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自愿申报三峡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如实填写《三峡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名单。
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三峡质量奖获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
专家评委会召开会议审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拟定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名单。
第十六条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拟奖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同意后,由专家评委会在中国·宜昌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评委会将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发文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并向获得三峡质量奖的组织奖励50万元、向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三峡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区域合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获奖后应连续3年向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要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质量强市委员会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建立孵化基地,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峡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由专家评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三峡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4年内申报三峡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专家评委会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组及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廉洁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市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三峡质量奖评审活动加强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组织及其责任人,应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请三峡质量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三峡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设置本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印发

网站首页   平台简介   服务范围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中小企业服务大楼3楼 邮箱:Smehub@163.com

邮编:430077  鄂ICP备13003460号-3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