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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08 查看次数:20345 次

鄂州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就业的主要渠道。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总体趋缓,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为了帮助其克服困难,加快发展,现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重点企业市级领导挂点、部门包扶责任制。对规模以上和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企业,建立市四大家领导挂点联系和部门包扶责任制。即对每家企业,由一名市级领导率一个市直部门负责挂点联系,并从该部门抽调1至3名机关干部组成驻企工作小组,实行“保姆式”服务,负责代为办理证照、征地、规划等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等事务,帮助企业申报各级扶持项目,落实各级有关优惠政策,协调村企关系。
  二、落实属地负责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区、街、乡镇要成立企业发展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属地企业与周边村组关系,维护周边治安,及时解决需要所在地政府和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服务企业发展。区、街、乡镇党政“一把手”为企业发展环境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协调处理问题不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市监察部门要公开曝光,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向规模以上企业发放缴费明白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物价、财政、监察、经委等部门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制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缴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项目或超过“明白卡”确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向企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四、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灵活地贯彻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总量、信贷增量较快均衡增长,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同期增幅,不得低于其他贷款增幅。市人行要积极构建企业直接融资平台,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每年帮助10户以上中小企业取得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资格,并积极为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市人行、经委、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推进银企合作,定期聘请金融财税专家对中小企业高管、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重点辅导,帮助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和融资技能,培育优良信贷主体。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专项考评活动(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对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评功记奖,并向省金融办公室和其上级金融部门通报。市财政每年拿出60万元,按照考评办法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以房产、地产办理抵押贷款时,有权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有关部门不得硬性指定评估机构。房产、土地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减免中小工商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中房产地产规费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6]72号)的精神,减收评估费、房产他项权利登记费和土地代理服务费。即房产评估费按原标准的70%收取,房产他项权利登记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且每宗收费不得超过4000元;土地评估费按一般宗地评估费的40%收取,土地代理服务费按原标准的18%收取。对列入政府贴息扶持计划的项目,评估费、房产他项权利登记费和土地代理服务费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时,经贷款银行同意按原值进行抵押的,可以不进行重新评估,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只能收取相应的证件工本费;若银行要求重新评估,评估费应在鄂州政办发[2006]72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六、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经委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情况,劳动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帮助企业招聘职工,并组织职业技校进行定向培训。职业技校为企业培训、推荐学员或受企业委托招工,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停产企业充分利用闲置生产场地为市内同类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其学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视同职业技校给予奖励。
       七、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行科技攻关,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市经委、市科技局等7部门要抓好1000万元市级技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贴息的落实工作。要优先保障技改项目土地供应,对中小企业技改扩规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参照鄂州发[2006]4号文件精神,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优惠政策。市直各部门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八、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出口企业超上年基数部分,每超过1美元由税收受益方奖励其主要负责人0.025元人民币、分管负责人0.015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超过100万美元的新出口企业,由税收受益方按每100万美元奖励其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对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华交会、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南宁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出口商品展销会的自营出口企业,由市财政补助其参展摊位费的一半。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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