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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20 查看次数:16772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场主体发展,不断壮大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数量,提高市场主体质量,提升经济总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采取引导创业、服务招商、治理无照、指导升级、扶持上市、帮扶改制、服务融资、鼓励做强、支持涉农、规范经营等措施,激发创业热情,不断增加市场主体总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力争每年市场主体净增长20%以上,三年实现市场主体总量倍增,即从目前的5万户增量到10万户;全市“新进规”、“小进限”企业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全市拥有注册商标超过150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超过6件,中国驰名商标超过7件,省著名商标超过50件,市知名商标达100件,商标国际注册超过10件。
  三、政策措施
  (一)降低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冠名限制。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冠省名。各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冠市名。
  2.简化验资手续。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下,以现金出资的,可到指定银行开户进帐,直接以银行出具的开户证,进帐单作为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免予提交验资报告。
  3.放宽住所(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由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住所证明文件,在开发园区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个企业。允许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一址多照”登记。
  4.放宽出资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公司资本,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经全体股东同意和协议约定,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所引进人才入股赠予出资,办理公司增资、股权变更登记。允许投资人将自己缴付出资中的一部分,赠予给科技管理人才入股出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5.积极试行筹建登记“先照后证”。对各区(开发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可依申请,工商机关先行核发筹建营业执照。
  6.扩大注册资本“零首付”及“延期缴付”适用范围。在实收资本据实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经全体股东同意,在章程中自主约定首期注册资本缴付数额、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期限;首期缴付数额可低于20%,分期缴付年限由2年可宽延至5年。
  (二)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健全创业服务指导组织,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每年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人,扶持创业3000人。对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鼓励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家庭自有或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者创办家庭农场。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和订单农业,鼓励农民探索现代物流方式,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农民与市场对接、农产品与超市对接。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年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亿元间歇资金和1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每年设立100万元骨干企业进位奖励资金,对当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各档次销售收入和税收增幅排位进行奖励。每年设立200万元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资金,对当年进规企业及工业、统计相关部门进行奖励。每年设立高新技术发展工程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奖励1万元。
  (六)设立财政担保基金。对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七)实行财政预算收入财政专项奖励支持。对新注册且三年内能达到2000万元销售收入的民营工业企业,在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的次年,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负责按其当年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一次性给予专项奖励。对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或纳税额达500万元的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
  (八)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鼓励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为抵押物不足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九)规范用地指标分配。进一步完善土地的招、拍、挂制度,培育、完善土地市场,用地指标向重点项目、实体经济、园区、民生和公共领域倾斜。在符合用地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用地。
  (十)实施质量兴市和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层次,提高产品质量,创立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区域特色的精品名牌,通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市级财政对获得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6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奖励20万元,对获得鄂州市知名商标奖励1万元。
  (十一)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有关部门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升级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并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十二)强化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十三)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协会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密切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十四)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市级项目审批严格实行“统一受理、首问负责,资料共享、并联审批,一线贯通、封闭运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许,委托代理、统一收费,全程监督、过失追责”。同时,结合网上政府建设要求,逐步将市场准入和项目建设纳入网上审批平台系统,实行网上审批。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零收费的通知》(鄂州政发〔2012〕27号),在2012年9月1日前已经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企业部分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努力达到鄂州“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审批收费最低”的“三最”要求。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突破性发展市场主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加开放的思路,更加主动的作为,更加有效的措施,确保我市市场主体数量倍增、质量提升计划的实现,努力让市场主体发展与全市经济跨越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二)强化政府主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招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鄂州市发展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市场主体发展各项工作,市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及时研究和调整优化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区(开发区)、街办要建立相应机构,制定推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规划和目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发展工作负总责。
  (三)实行考评奖励。一是落实责任分解。将市场主体发展目标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开发区)、街目标考核范畴,将发展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以推进我市市场主体取得长足和突破性发展。二是实行表彰奖励,每年对完成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考核以市工商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按完成率对第一名的区(开发区、街办)奖励10万元,对前三名的乡镇,分别奖励5万、3万、2万元。
  (四)建立联席制度。建立鄂州市发展市场主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研究解决推进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督办室要对各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效能督查,市监察局负责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究,严厉查处推进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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