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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18 查看次数:15960 次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民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五个鄂州”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投资领域
  (一)实行平等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资本另行设置附加条件。
  (二)优化投资结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事业。
  (三)实行登记注册零收费制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放宽出资限制。对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含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五)放宽冠名限制。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冠用省名;各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市工商部门核准,均可申请直接冠市名。
  二、加强财税支持
  (六)安排财政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亿元间歇资金和1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骨干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每年设立100万元骨干企业进位奖励资金,对当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各档次销售收入和税收增幅排位进行奖励。每年设立100万元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资金,对当年“小进规”和新投产的规模企业按企业规模分档次排位进行奖励。市财政安排900万元设立全民创业发展基金,扩大创业贷款扶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担保门槛,扶持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等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
  (七)落实税收起征点政策。对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八)实行所得税减免或返还。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型企业,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对新注册且三年内能达到2000万元销售收入的民营工业企业,在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的次年,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负责按其当年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一次性返还。对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或纳税额达500万元的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九)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适合中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的专项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政策,确保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政策延长到2014年10月31日。
  三、加强金融支持
  (十)支持多元化融资。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在企业成功获得实际融资后,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十一)积极引进担保机构。引进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返还。大力支持外地信用担保机构在鄂州开展业务。
  (十二)完善市级担保平台。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扩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力争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
  (十三)创新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通过“信用保险”担保的方式,为抵押物不足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十四)实行担保财政补助。市财政设立担保基金,对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四、加强用地支持
  (十五)探索协议供应土地。建立民营企业项目用地“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十六)鼓励提高土地容积率。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因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出让获得土地的企业建造标准厂房,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征收因增加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十七)规范用地指标分配。进一步完善招、拍、挂供地市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公开公示,用地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向实体经济倾斜、向园区倾斜、向民生和公共领域倾斜。积极争取将重大基础设施、优质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确保省级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五、提升发展质量
  (十八)加强企业上市培训服务。大力培育民营企业后备上市资源,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培训和配套服务,并在保障用地指标、返还用地出让金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重点推动一批成长性、自主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十九)实行企业上市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将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成功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的本地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落实省、市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将市级财政扶持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增加到500万元,以后逐年增长。鼓励民营企业与省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对应用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对产业改造升级后年新增税收100万元或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一)实施质量兴市和品牌发展战略。支持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产业层次,提高产品质量,创立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区域特色的精品名牌。市财政对获得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6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奖励20万元。
  (二十二)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继续实施“招硕引博”工程,每年帮助民营企业引进200名左右硕士或博士,市财政按照硕士1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实施全市“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每年选送5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1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专题培训。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普通用工人员纳入全市各类人才培训计划。
  (二十三)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鼓励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规费。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逐步实现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制造流程现代化。
  (二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对会展所需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设立企业出口奖励基金,每年对年出口额超百万美元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五)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实行窗口办理,开展集中审批,探索后置评价,实施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级重点工业项目,按“绿色通道”的优惠政策执行,实现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时限最短、审批收费最低。
  (二十六)优化企业生产环境。严格实行涉企执法检查审批制、涉企处罚备案制和涉企收费明白卡制度。加大企业、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全权责任制和驻点挂牌服务制,严厉打击插手项目建设的沙霸、石霸、砖霸、地霸、行霸和强揽强建、强装强卸、强收保护费等非法活动。
  (二十七)建立全民创业培训体系。整合全市各部门培训资源,确保每年培训创业人员2000人以上。制定成长性中小企业培训工作计划,依照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分行业定向按需培养。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形成覆盖市、区、乡、村(社区)的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市内各开发区、园区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二十八)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为纽带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发展研究工作,提升协调服务水平。
  (二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民营企业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表彰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一批诚信守法、提供税收和就业岗位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优秀人员和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营经济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协调联系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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